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证人员及学校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以及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海洋大学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安全管理活动。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操作;(四)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责,并负责落实保管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信息需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处备案。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以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六)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提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处批准,使用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到指定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单位购买。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二)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三)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四)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五)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弃物,定点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并及时转运到学校实验室固体废弃物暂存库,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弃物。
第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应熟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等设施。
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和实验室,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公安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