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13浏览量:236

        为保证实验室气瓶的安全使用,确保实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校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正常环境温度(-40~60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 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 ℃的液体的气瓶。

二、各实验室责任人对所属实验室的气瓶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所有气瓶必须随时关注检查气瓶的安全管理情况,掌握气瓶的使用状态,确保相关使用条件和应急处置措施符合规范要求,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三、各实验室应从具有气瓶生产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气瓶或充装气体,气瓶及其气体的购置、验收要做到以下“五检查一登记”,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常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1)检查气瓶所充装气体是否正确,气瓶外表是否有清晰可见的涂色和警示标签

(2)检查气瓶是否有出厂合格证、钢印和定期检验标记;

(3)检查气瓶附件(防震圈、防护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

(4)检查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5)检查气瓶气嘴有无变形、外观是否正常、颜色是否统一、瓶身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6)气瓶检查合格后办理验收登记手续(验收登记表见后)。

三、凡涉及气瓶储存、使用的实验室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气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具备防爆照明、通风设施,室内保持干燥,不得有敞开式的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含电火花)作业;气瓶应远离其他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浸淋。

(2)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实验室内的温度。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同气瓶里的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必须分室存放和使用,并配备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4)气瓶放置整齐,戴好防护瓶帽,有专用钢瓶架(车)和其他防止倾倒的固定装置,不得横放。

(5)严禁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固废混存,并避开各种放射源。

(6)气瓶存放数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准,尽量少存;不宜在实验室内久存的气瓶,应移入专用库房;气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毕或送检。

(7)气瓶进出实验室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有气体泄漏的气瓶严禁进入实验室。

四、气瓶的搬运(指实验室之间的移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气瓶搬运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搬运注意事项,并备齐相应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2)检查所搬气瓶各部件标牌是否完好,阀门是否关紧,确保没有泄漏;

(3)装上防震垫圈,旋紧防护瓶帽,用专用气瓶车搬运,严禁使用叉车、铲车搬运,并不得与化学品混装混运;

(4)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采用抛、滑、摔、滚、碰等方式,严防因违规或不当操作引发事故;

(5)装车后应采用适当的办法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

(6)禁止手执开关阀搬抬气瓶。

五、气瓶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实验前须首先对所盛装使用的气体进行确认,然后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严禁使用;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仪器使用登记。

(2)严格按照气瓶及所属仪器的操作规程(说明书、注意事项等)进行作业,使用时须加装与之相适应的减压器,并进行正确设置。

(3)不得对气瓶体及部件进行修理、拆卸等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防止气瓶曝晒,严禁对其敲击、碰撞;不得使用已报废或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

(5)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性气体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表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可燃性气体以及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并随时检查其有效性。

(7)乙炔、氢气等易燃、易爆气及氧气等助燃气体不得靠近热源,保持室内良好通风条件,严禁同室存放、使用可燃和助燃气体钢瓶。

(8)学生自行实验使用气瓶前,指导教师须向其告知潜在的危险因素、后果和应急措施,经指导教师批准、签字(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后学生方可进行相关实验;实验室责任人必须对学生气瓶使用者进行安全知识和使用资格确认。